【博士招生】上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俞乃俊发布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220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2021年起,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申请人根据学校要求,提交用以证明其学习能力、知识结构和科研潜质的申请材料,我校各学院负责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最终以综合考核结果为依据择优录取。

二、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3、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

 4、各学院或学科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成立报考资格审核小组、专业能力评审小组和综合考核评审小组。

报考资格审核小组与专业能力评审小组负责申请人材料审核与初选,综合考核评审小组负责考生综合考核。

 (1) 报考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由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研究生教务员等人员组成;

 (2)专业能力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

 (3)综合考核评审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专业能力评审小组和综合考核评审小组由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至少5名成员组成,成员应由各方面素质过硬的教学科研骨干担任,小组负责人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所列的申请条件并且满足各学院在申请考核工作细则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请报名,缴纳报考费用,按时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需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编号、申请学科及导师、材料项目、所在页码等信息);

 2、网报系统中填报完成后生成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3、贴有同版照片,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盖章的体检表;

 4、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

 5、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交学生证复印件及由研究生院[部、处]开具并加盖公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原件;同等学力报考者则应当提交加盖研究生院[部、处]公章的至少3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证明以及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复印件;

 6、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连同刊物封面复印件以及其他可证明自身科研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8、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者还须提交:经省级教育厅审批签字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9、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

 10、硕士课程成绩单;

 11、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详细科学研究计划书(格式不限、字数不少于3000字);

 12、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详细摘要和目录);

 13、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14、各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确保所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立即取消其报考和录取资格。

五、考核程序

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考核程序主要包括报考资格审核、专业能力评审以及综合考核。

(一)报考资格审核

报考资格审核由报考资格审核小组负责,依据招生简章专业目录以及各学院申请考核工作细则对申请人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报考资格审核结果可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查看。

(二)专业能力评审

  1、专业能力评审由专业能力评审小组负责。专业能力评审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按报考导师统一评审,即对报考同一导师的申请人采用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择优确定通过专业能力审核的名单;

 (2)按报考学科统一评审,即对报考同一学科的申请人采用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择优确定通过专业能力评审的名单。

学院在公布工作细则时需明确评审方式。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申请考核工作细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评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人选。

   3、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由学院公布。

(三)综合考核

    1、综合考核由综合考核评审小组负责,对考生的外语水平(含专业外语)、专业基础、科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实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术素养等)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生作出综合评价。

   2、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外国语能力测试以及专业能力测试。根据综合考核相应地生成外国语成绩、学科基础课成绩以及综合考评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需要求其加试两门专业课,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形式不限,由各学院或学科自定。同等学力政治加试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  

 3、考核总成绩由学科基础课成绩以及综合考评成绩相加而成,总分为200分。

 4、须对综合考核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5、综合考核的时间、地点由学院确定,由学院提前通知考生。

六、录取工作

 1、各学院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考生排名由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择优录取。考核过程中任一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排名方式:

   (1)按报考导师进行排名;

   (2)按报考学科进行排名。

学院在公布工作细则时需明确排名方式。

   七、监督和复议

 1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学院工作细则、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

 2、监督和申诉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21-64322314

 八、其他说明

 1专业能力评审阶段以及综合考核阶段的所有评审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各学院统一保存,其中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至其毕业,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

 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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