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场 规 则
(2013年版)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钢笔或者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考务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后骑缝签名。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即将开始,为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良好声誉,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方式。广大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的观念,严格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珍惜个人名誉,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 对待考试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轻信各种渠道提供的所谓“考研试题”、“考研试题标准答案”等。对待所谓“试题”、“答案”做到不购买、不传播,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人以此行骗,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的教育考试。对于各种考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进行严肃处理。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等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考试机构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每位考生都要弘扬“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考试的社会信誉,促进上海市招生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О一三年十一月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上海考区部分违规案例
案例一:携带通讯工具入考场
近几年上海考区屡有发生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接听或接收手机信息,被监考老师发现的情况。按照教育部最新的33号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凡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一律视为考试作弊,不论其是否使用或查看,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提示:考生不得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具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案例二:自带草稿纸入考场
考生未仔细阅读《考场规则》,将草稿纸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此时考生自带的草稿纸上已写有许多计算公式,无法认定是考前写的还是考试过程中写的,但依据《考场规则》考生不得携带草稿纸进入考场,该考生由于违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规定,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所有考试科目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下发,考生不允许自带草稿纸。
案例三: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考生未按要求将试卷连同答题卡、答题纸等一起装入信封,而是带着考试试卷离开考场,后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封装试卷、答题卡(纸)等,并将使用过的和未使用的草稿纸上交监考人员,所有下发的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以违纪论处,即该考试科目的成绩按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将以作弊论处。
案例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处理结果: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开除或解聘。
提示: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案例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完成试卷答题或对试题内容无法回答,不在规定时间离开考场。处理结果:以违纪论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提示:考生参加该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内逗留或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