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对上海市属高校开展2026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要求,现将我校2026-202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准备在2026-2027学年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的全日制研究生。
申请学生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与铺张浪费,凡日常消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存在高消费行为的,取消困难认定资格。
二、学生递交材料内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须由申请学生本人填写电子版表格,确认无误后打印,并对该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后签字,无需民政部门盖章,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后续认定过程中,若上级下达我校中央下发特殊群体家庭新生名单,则此类新生申请认定时可免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学生需准备一式两份上交院级审核。
(三)学生本人如持有护照,必须将原件交由学院统一保管。
三、学院报送材料内容
(一)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
(二)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纸质版);
(三)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纸质版);
(四)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民主评议记录》(纸质版);
(五)学院公示材料(纸质版)。
注:对学生递交的材料,由学院留存一套复印件备案。
四、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一)即日起,申请学生可以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准备相应佐证材料。
(二)9月17日—9月29日,申请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交至辅导员。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其成员的组成原则上应涵盖熟悉了解申请学生的寝室同学、班级同学、学生干部等。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负责对提交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把脱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10月15日前,学院认定工作组完成初审及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应适当听取申请学生室友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五)10月19日前,各学院将完成院级困难认定的所有材料(均一式一份)交至徐汇东部校区东一办公楼研究生院一楼111办公室。材料包括:
1.每位申请学生签字承诺的《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
2.每位申请学生相关佐证材料;
3.《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5.《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6.《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民主评议记录》;
7.《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学院公示》。
(六)10月26日前,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学院。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必须通过校级的困难认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申请。
(二)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约见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申请认定学生要接受其他学生的监督和评议,应诚信提交申请和佐证材料,同时对获得的资助资金做到合理使用,发挥资助资金的作用。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做如下处理:
1.取消困难学生资格,且不得参加今后的困难认定评审;
2.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当年度已获奖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3.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资助资格,终止所有资助款项的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4.情节严重的,将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件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申请表(2026版).doc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