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30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全面落实导师第一责任人和立德树人职责,依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上海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上海师范大学学位点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考核时间

第二条 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时间定为考核周期结束后的第二年3月。对新增导师,考核周期按照获得导师资格的第二年开始计算,考核年度未满三年的导师可不参加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三方面。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应符合《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遴选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第一条、遴选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第一条;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积极贯彻执行《上海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研究生导师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参加考核导师的教学科研成果要求:

1.博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下列第(1)(2)款外,还应当符合(3-7)中的任一款为合格。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2)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且导师第二作者)2篇;

3)出版学术著作(含研究生教材)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不少于20万字);

4)获国家发明专利 1项(第一发明人);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供的决策咨询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内参录用并刊发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7)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且导师第二作者)1篇。

 2.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2-8)中的任一款为合格。

1)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且导师第二作者)2篇;

2)出版学术著作(含研究生、本科生教材)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不少于15万字);

3)获国家发明专利 1项(第一发明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供的决策咨询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内参录用并刊发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6)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且导师第二作者)1篇;

7)软件著作数2项;

8)主持校级(含)级别以上科研项目一项,考核期内平均每年经费理工科达5万,文科达2万。

 3.艺术类、体育类或实践性强的学科专业硕士导师可用一项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的相关成果替代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比赛、竞赛等奖励可替代一项学术论文以外的考核款项。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教学和科研可免于考核:

1.获得国家级高端人才计划资助的导师;

2.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或者自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导师;

3.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及子刊等国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在影响因子≥10等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导师;

4.获省部级教学或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国家级教学或科研奖励三等奖、省部级研究生教育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导师;

5.科研成果满足学校博士生导师遴选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数的50%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时间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研工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管理处、社科科学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构成。考核领导小组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各学位点建设委员会统一确定,原则上由院长担任组长。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接受校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考核程序

1.学院组织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上交学院审核。

2.学院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导师考核,对照考核要求,确定导师的考核结果,并上报研究生院汇总。

3.校研究生导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院考核结果,其中导师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认定,教学成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认定,导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道德等由教师工作部审核。

4.经校研究生导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将考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结果与研究生导师招生挂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取消当年度学校各类各级有关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资格,当年开始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重新通过导师遴选取得导师资格,方可招生。

第十三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在思想政治上存在严重问题的;

2.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错误的;

3.学术论文(著作)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

4.非生源因素连续三年未招生的;

5.所带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论文抽检结果中有“存在问题”或“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论文的;

6.不履行研究生培养过程(含命题、评卷、课程、开题、答辩等)中各项任务的;

7.无故拒绝参加考核的;

8.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限制招生名额,严重的将停止招生:

1.所带研究生在校级论文双盲评审中,在考核周期内累计两人及以上因未通过而延期的;

2.考核当时,导师所带某类别未毕业的研究生总数大于考核周期内该导师实际招收某类别研究生总数150%的。

例:考核周期为三年,A导师每年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考核当年未毕业博士生人数应为3名,如果A导师实际未毕业博士生人数≥5名,A导师应限招或停招。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校外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的兼职导师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兼职导师由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可制订更高的教学科研成果考核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