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7-01浏览次数:5558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及《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校的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1年认定一次。我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认定申请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困难认定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涂改无效。除政府机构开具的固定格式证明材料外,其他的纸质材料纸张幅面全部为A4纸。

(一)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13版),其他表格无效。

(二)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3版)

(三)户籍证明:家庭所有成员(含学生本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和全部内页);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学生本人的户口如果已迁至本校,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请按实际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凡年满16周岁(学生本人除外)的,必须提供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家庭成员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家单位工作时的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如果是没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并注明领取失业金情况。协保、买断工龄的如果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可以由原单位出具“失业证明”并注明领取失业金情况,同时还需要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也不能代替协保、买断工龄的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成员如果是务农(包括农闲时打零工)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开具“务农证明”(“务农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务农证明”仅限于务农和农闲时打零工人员,有固定单位的打工人员必须开具“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如果是退休和养老的:必须提供“养老金存折”(包括扉页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1个月(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的养老金记录。如果没有养老金存折的,必须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养老金证明”。如果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还必须由用人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5)家庭成员如果是个体经营的:必须由工商管理部门开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本人除外),必须由就读学校教务处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该家庭成员的“在读证明”(“在读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如果人事档案不在就读学校的,还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2、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3、病例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例卡复印件及近6个月医药费清单。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4、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

5、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出具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学生,必须出具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如果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出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亡故证明)。

7、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学生,必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学生,必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

8、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含师旅级)提供的相关证明。不能出具烈士及优抚证明的学生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学生,但不能享受烈士及优抚子女待遇。

9、新疆、西藏地区同学困难认定手续办理咨询电话:

新疆地区:18801795404(阿不都热西提·阿斯兰);西藏地区:18817313798(曲珍)。

三、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一)集中认定阶段(2013829日至20131011日为集中认定阶段)

1、20136月,研究生工作部(处)发布通知,布置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201378月,学生可以通过研究生工作部(处)网站http://yjsc.shnu.edu.cn/下载相关表格。《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收入证明》等材料均需要一式两份原件,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对空表进行复印。

3、2013913日前,学生将困难认定申请材料交辅导员。

4、2013918日前,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初审。

5、2013920日前: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初审合格名单完成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2013920日前:各学院将申请学生的困难认定纸质材料(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和《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初审汇总表(2013版)》(《初审汇总表》所列顺序与困难认定纸质材料排列一致)、《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初审汇总表(2013版)》、《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汇总表(2013版)》纸质版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同时将上述3个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yjsb@shnu.edu.cn

7、20131012日前: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学院。

(二)常规认定阶段(20131013日至2014430日为常规认定阶段)

常规认定阶段不设固定的日程安排,学生提出申请后,各认定机构参照集中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审核。

四、其他说明

困难认定同学不一定都进行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但助学贷款同学(不含生源地贷款)必须进行苦难认定。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相关材料
 
     困难认定汇总表(学院辅导员用)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