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审定博士学位授权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为了适应我校博士生教育发展,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特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的结构和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3.学校依照上报市教委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按需设置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根据确定的岗位以及基本条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对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
2.我校博士点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5年内科研成绩显著,文科: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且发表6篇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属于CSSCI核心期刊);理科:发表6篇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有本人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青年基金项目)。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目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任项目负责人或前两名参加者);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培养的顺利进行。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时间以正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当年的8月31日),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四、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学科的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是否新选聘者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由一级学科学位点汇总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投票,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新遴选者,要组织校外专家开展通讯评议,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新遴选者要提供《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4份。
对非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含已在外校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可以不进行通讯评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选、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五、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组织实施
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参加人事处组织的校聘岗位科研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可继续带完原有的博士生,但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招生,待考核合格后招生。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校领导主管,研究生院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2.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其招生年龄的上限由学校另行规定。
3.各博士点因学科建设需要,可以外聘兼职博士生导师,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指标由各博士点自己解决,学校不给专门的招生指标。
4.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1)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2)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5.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6.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一、跨学科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及程序
1.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者,除须符合《上海师大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要求:
(1)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和成果与申请学科相关度高。
(2)除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要求(包括科研、专著、项目等)外,申请者还需要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青年基金项目)。
(3)对所申请学科博士点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
2.跨学科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如下:
(1)向所申请的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提交《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随“申请表”提交外审代表作4套。文科:学术专著(第一作者)1部,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CSSCI及以上期刊)6篇;理工科: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6篇,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任务书(1份)。文理工科还须提交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份)。
(3)提交研究生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副高职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及程序
1.副高职称申请博士生导师者,除须符合《上海师大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要求:
(1)所在学科须为我校博士点的学科,且该学科的博士生导师队伍较为薄弱。此项条件是否符合,由研究生院根据遴选当年的学科状况进行解释。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3)具有博士学位。
(4)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含)以上,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时间截至申报当年的8月31日),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取得过突出成绩。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成果特别突出,近5年内科研成果或获奖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要求:
① 文科:以独立或第一(通讯)作者在CSSCI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达到我校认定的“A类”刊物1篇;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第一作者)1部。理工科:以独立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E三区及以上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达到我校认定的“A类”刊物1篇;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在SCIE二区及以上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 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青年基金项目);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三等奖的第一名;或获得省部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第一名;或获得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或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名;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三名、一等奖的前二名;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名。
2.副高职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如下:
(1)向所申请的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提交《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须随“申请表”提交外审代表作4套。文科:高质量学术论文(CSSCI及以上期刊)6篇,学术专著1部,本人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任务书(1份)或获得各类奖项的证明书(1份);理工科: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三区及以上期刊)6篇,学术专著1部或在SCIE二区及以上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本人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任务书(1份)或获得各类奖项的证明书(1份)。
三、认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要求及程序
1.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认定要求:
已在外单位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
2.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对于已在外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者,我校有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点,可提出直接认定的申请。
(2)对于已在外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者,我校无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点,应按“跨学科申请者”的要求进行申请。
(3)须填写并向申请学科的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提交《导师资格认定表》
(4)随“认定表”提交原评定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的导师资格证明(1份)。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投票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