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控制博士生招生人数,适当扩大硕士生招生人数,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扩大硕士生招生人数的需要,提高指导教师的带教力量,学校鼓励各硕士点聘请校外有资质的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聘请的程序,所聘教师的职责、待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届所带教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人(含5人)。如所带教硕士研究生分属两个专业(非一个专业下的两个方向),则所带教硕士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含6人)。
三、为保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每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届所带教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人(含3人)。特殊情况需进行专项申请,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
四、外校有资质的人员兼任我校博士生导师,所带教博士研究生的名额由所属博士点自行解决,学校不额外给予指标。
五、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属学院提出专项申请。学校将本着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进行裁决。
六、本规定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9年4月3日审核通过,自2010年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