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规定

发布者:俞乃俊发布时间:2022-09-05浏览次数:3545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及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师范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时实行双导师,特制订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双导师制的内涵

无论何种培养模式,凡最终拟在上海师范大学申请专业学位者,学校有关学院应为其确定一位具有相应指导资格的教师进行指导(以下简称校内导师);校内导师可根据培养模式的不同与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经申报批准后与校外有关单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培养)。

二、双导师的产生方式

双导师中的校内导师由所属专业领域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人员担任。校内导师一般应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年之内,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或指定方式确定。

校外导师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请其它单位相关人员担任)。产生方式可由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本单位自行选择或由所在单位推荐,但应征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作为校外导师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校外导师原则上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确定后三个月内确定。

三、校外导师的审批手续

原则上,有关学院应在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工作责任心等方面对拟成为校外导师的人员进行考查。校外导师一经确定,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核表》,并经相关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双导师指导工作的分工

在整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主要指导责任原则上应由校内导师承担。校内导师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撰写、学位论文理论部分工作及学位论文的撰写、论文答辩工作等。

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活动中应用所学知识能力的培养与指导,以及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等。

校内、外导师应经常交流指导情况,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际应用能力提高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校内导师指导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提供,校外导师指导费用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提供。

五、校内、外导师的变更

校内、外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对于校内导师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校外导师,应事先提出申请(原校外导师与新校外导师签字;所在单位和我校有关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更换后的新校外导师应按第三条要求重新填报《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核表》,并经相关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校外导师的聘任

校外指导教师一经批准,将由相关学院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