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为切实提高学位点建设水平,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助推“双一流”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是指学校已获批的博士学位点和硕士学位点,以及学校批准的拟申报的学位点。专业学位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位点建设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进行宏观管理与资源统筹,具体管理实行学院、一级学科学位点建设委员会、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如果一个学院只有一个一级学科,可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行一级学科学位点建设委员会职责,跨学院的一级学科须成立跨学院的一级学科学位点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是学位点建设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所属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学位点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一级学科学位点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承担学位点建设的具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学位点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点建设方案。学位点建设委员会采取主任负责任期制,委员由5-9名成员组成。学位点建设委员会章程和成员的任期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严格执行。学位点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建议学位点建设委员会主任和二级点学科负责人任期每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60周岁以后不再担任主任和负责人。
第六条 二级学科学位点是实施学位点建设的基层组织单位,承担学位点建设的执行落实责任。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及职责参照我校《学位授权点负责人遴选和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学位点建设的主要内容涉及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学位点申报、评估与动态调整。在加强基础学科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形成各学科的优势和特色,并建立多学科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的学科创新体系。
第八条 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需求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推选学术造诣深厚和品德高尚的导师担任学科点负责人。各学科点负责人根据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按照结构合理、学缘优化的原则组建学科或研究方向团队。一级学科博士点中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一般至少有2名正教授和3名副教授。一级学科硕士点中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一般至少有1名正教授、2名副教授及3名以上优秀青年教师。各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不能重复。新增学位点需根据要求补足学科方向成员。
第九条 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每年进行研究生导师的初选,并上报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校政策,每三年对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确保各学位点导师团队的学术水平和培养能力。
第十条 学位点建设委员会应参照学校规定配合学院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每年根据研究生毕业和就业情况,进行结构调整,不断提升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十一条 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及需求研制和优化一级学科培养方案,研制一级学科学位论文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课程、教材、课程资源、实践基地等建设。二级学科负责人应配合完成学位点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拥有与学科方向一致的高水平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积极参与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并能不断将科研成果反哺教学。
第十三条 学位点应支持并鼓励研究生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参加国内外高端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位点建设委员会应不断提高一级学科学位点的建设质量,做好现有学位点的各类评估与建设工作,积极申报新的学位点,并根据国家与上海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学位点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学位点应本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好教育部每6年开展一次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并确定相应的学位点评估负责人,积极撰写并报送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每年根据教育部《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对本学位点的学科方向、导师队伍、人才培养、培养环境与条件等进行过程性自评,完成学位点建设年度质量分析报告,上报研究生院。学位点应基于自评情况及时调整学位点建设的年度方案,提升学位点内涵发展质量。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及《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每三年对全校学位点进行按一定比例的抽评,对评估不合格的学位点给予警告,学院需根据抽评结果进一步加强学位点建设,对整改建设不力的学位点,学校提出动态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新增学位点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每年对拟申报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抽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位点建设经费按照《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执行。主要包含学位点建设经费和新增学位点的一次性建设启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等。
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位点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及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