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点建设,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完善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各类别专业学位点,并指导拟增设的各类别专业学位点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专业学位点的组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层面主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负责宏观管理、资源统筹和政策指导等。学院是专业学位点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所属专业学位点的建设。
第四条 学院层面应建立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跨学院的专业学位点须成立跨学院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各专业领域应设负责人1名。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承担专业学位点建设的具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专业学位点的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点建设方案等。
第五条 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采取主任(负责人)负责任期制,委员由5-7名成员组成,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主任(负责人)及其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60周岁以后不再担任主任(负责人)。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主任(负责人)原则上由教授担任。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章程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专业学位点应积极主动对接全国教指委和上海市教指委,并在教指委的指导下,做好专业学位点建设的各项工作,包括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课程资源建设、培养方案编制、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位点申报评估与动态调整等。积极开拓校外专业实践基地,加强案例库建设,建立产学研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的学科创新体系,实现专业学位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专业学位点应科学合理定位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适应社会需求,强化职业导向,紧密结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应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 依据本专业类别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充分吸收行(企)业专家意见,研制有特色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第八条 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应根据学校要求每年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初选,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政策,每三年对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确保各专业学位点导师团队的学术水平和培养能力。
第九条 专业学位点建设委员会(或管理中心)应参照学校规定配合学院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每年根据研究生毕业和就业情况进行结构调整,不断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十条 专业学位点需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构成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一般应有在实务部门工作或挂职或兼职的经历,每个专业学位点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双师型”教师。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点应加强理论性与应用性有机结合的课程建设,统筹编写专业学位课程教材和推进案例库建设。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转变课程考核方式,着重培养和考察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及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点应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每30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建有至少1个实践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以培养职业能力为导向,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新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点应建立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办法,多方面获取社会资源,探索形成国家、学校、学院、企业、导师多层次多方位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体系。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点应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特定职业人才评价标准有机衔接,促进专业学位授予与相应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点应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进做法,视条件许可积极参与本专业学位类别的国际认证,建立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就业质量和后续职业发展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点应积极开展培养模式改革研究,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专业学位点建设研讨,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持续改进和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点应本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原则,根据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做好专业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及各类水平评估,确定相应的专业学位点评估负责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点每年应根据教育部《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对本专业学位点的学科方向、导师队伍、人才培养、培养环境与条件等进行过程性自评,完成专业学位点建设每三年一度的质量分析报告,上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点应基于自评情况及时调整专业学位点建设方案,提升专业学位点内涵发展质量。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及《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每三年对全校专业学位点进行一定比例的抽评,对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点给予警告,学院需根据抽评结果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点建设。对整改建设不力的专业学位点,学校将考虑予以撤点或学位点动态调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点建设经费参照我校《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修订)执行。主要包含专业学位点建设经费和新增专业学位点的一次性建设启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等。各学院应从学校下拨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拨出一定费用支持专业学位点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点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专业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