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暂行办法

发布者:俞乃俊发布时间:2022-09-05浏览次数:1241

为了做好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只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才能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可以是目录内二级学科,也可以是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定期编制。

二、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选择和确定培养研究生的学科。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避免学科设置的随意性。

三、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四、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方案》,由学院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论证方案进行评议。

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院把《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各一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交给研究生院。

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必须在每年930日前,将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主设置或撤消的二级学科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即为通过。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按目录外二级学科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同时也可以填写二级学科名称。

七、拟自主设置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参照上述规程执行。

八、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参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规程执行。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九、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十、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十一、拟撤消二级学科,由相关学院提出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十二、研究生院在年底前,把自主设置或撤消的二级学科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十三、自主设置或撤销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研究生院归档、备查。

十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